浙大城市学院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9-26浏览次数:594

20227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医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制度化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消防安全、化学品安全等方面的法规、标准、条例,并贯彻落实《浙大城市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大城院设〔20201)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实验室”是指医学院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本制度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实验室准入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动物实验室管理、实验废弃物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院长、书记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院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院长和书记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副院长和副书记,各系主任、教学实验分室主任和研究所负责人等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全面贯彻落实学院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的工作计划和建议,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实施安全检查、通报、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等。

第五条  教学实验中心和研究所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负责本中心/所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管制类危化品、病原微生物台帐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不定期安全卫生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必须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八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

(一)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参加学校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的学习和考试,通过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另外各实验室需根据本学科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凡在本院科研实验室进行实验人员必须佩带实验室工作证。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二)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实验开展中存在的危险因素上报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尤其对承担化学、生物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各单位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存贮、使用、销毁、回收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麻醉药品等管制类危化品的管理,严格执行五双管理。相关管理细则按照《浙大城市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浙大城院设〔20204号)执行。

第十条  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开展实验,并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管理:本院动物管理委员会及责任人应加强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相关管理细则按照《浙大城市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浙大城院设〔20211号)执行。

第十二条 实验废弃物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室排污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回收,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收集的废瓶、废液、固废、废试剂由危化品管理中心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相关管理细则按照《浙大城市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城院设〔20212号)执行。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规范的书面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大功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使用时间超限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四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

(二)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三)实验室一律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四)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五)其余未尽事宜按国家水电安全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管理: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洗眼装置、应急喷淋、通风系统、防护眼镜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设施的更新、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性,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制作包含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等信息的实验室安全信息牌,并黏贴到门口显目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要及时清运实验室垃圾及废弃物,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教学实验中心和科研实验室应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学院必须留存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专人负责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进食,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按照实验的不同需要,应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下班前需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做好台账记录。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常规检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消除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对事故进行预防。

(二)学院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由学院实验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院实验室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对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学院将予以网上通报,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安全隐患整改: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各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整改后上传整改照片,由管理员进行复查审核。具体管理参照《医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医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浙大城市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浙大城院设〔20221号)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分配研究生招生名额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象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实验室责任教师、学生指导教师、系所负责人、实验中心(研究所)负责人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事故所在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写出事故报告,交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相关实施细则按照《医学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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