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等秩序,保障实验室师生以及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的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
(二)原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爆炸品;
(三)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易制毒化学品;
(四)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中的易制爆化学品;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中的药品;
(六)国务院公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第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而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安全责任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医学院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各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确定相关管理工作原则和政策,督促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助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工作。
(一)安全保卫部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负责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的申购审批及使用场所认定,并对其全过程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配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做好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建设及全过程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易制爆化学品和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审批;配合安全保卫部做好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的申购审批及使用场所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各类许可证的办理;负责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化学废弃物,协助处理无法按常规方式处置的特殊化学废弃物。
第六条
(一)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要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并确定具体的管理人员。
(二)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工作需要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含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三)加强本单位师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培训与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按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五)根据本单位所涉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使用量及使用方式,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浙大城市学院突发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七)在新建、扩建和改建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应向总务处(基本建设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安全保卫部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说明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八)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加强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定并张贴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实验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存放、使用、处置,做好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卫生值班与检查等。对拟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对实验室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进行彻底清查,并按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八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须进行申请、采购及管理的台账登记。
第九条 购买管制类化学品的实验室需具备相应的场所使用资质。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除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类危险化学品使用资质场所的认定。
第十条 管制类化学品根据不同类型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一)购买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含硝酸铵、苦味酸)的,由实验室负责人和所在学院审核,安全保卫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二)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易制爆化学品和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实验室负责人和所在学院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使用专门的车辆,装运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使用专门的车辆,装运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须培训后方可上岗,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的使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实验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须制定危险性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或置于显眼位置。
(二)实验人员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并及时做好实验记录。在实验中,关于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双人记录;关于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记录;其他化学品允许按包装规格一次性登记。
(三)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类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
(四)涉及有毒、有害、有气味化合物的实验须在工作正常的通风柜中进行,并配备必要的活性炭吸收或光催化分解系统。
(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六)学生在初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教师应进行详细的指导,介绍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第十三条 使用剧毒物品、爆炸性物品时,应在良好通风条件下进行,并详细记录使用数量等情况;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不得与明火接触。
第十四条 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联用锁及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装置。实验工作人员须佩带个人放射计量仪,定期接受个人放射剂量监测,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的处置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利用。各实验室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放射性废物放置在一个经批准的专门设施中,不再回取。
第十六条 实验室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实验过程中及时清理实验费液和废物。实验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开处理。各种有毒、易燃、易爆、易挥发化学药品使用执行安全操作,属剧毒或强致癌物质的,必须与保卫部取得联系并统一处理,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质,应妥善处理,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对于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进入废水处理系统,高浓度的无机废液(如:实验用强酸或强碱等废弃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缸。
第十七条 对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乱倒乱丢。实验室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送规定的废弃化学物品存贮(回收)点。存贮(回收)点附近严禁明火。
第十八条 剧毒品的处置由实验室专人管理,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置。化学废弃物由实验管理人员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当放射性物品的内容器受到破坏,使放射性物质可能扩散到外面,或剂量较大的放射性物品的外容器受到严重破坏时,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和卫生、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协助处理,并在事故地点划区适当的安全区,悬挂警告牌,设置警戒线等;当放射性物品着火时,可用雾状水扑救;灭火人员应穿戴防护用具,并站在上风处,向包件上洒水,这样有助于防止辐射和屏蔽材料(如铅)的熔化,但注意不能使消防用水过多,以免造成大面积污染;放射性物品沾染人体时,应迅速用肥皂水洗刷至少3次;灭火结束时要很好地淋浴冲洗,使用过的防护用品应在防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清洗。
第二十条 实验室产生上述实验废弃物,均在指定时间内送实验室管理人员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医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医学院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