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9-26浏览次数:586

第一章 实验室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开展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科研实验室环境,保证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是本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重点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根据重点实验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负责人,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督促各实验室负责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科研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各实验室设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协助各实验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

第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倡导全体实验室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发挥艰苦奋斗、拼搏进取精神,强化德行修养、团结协作、务实创新,树立以实验室为家的主人翁精神。

第四条  实验室制定的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需张贴在实验室明显区域,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并严格贯彻执行。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科研实验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五条  严格保密制度,我单位所有未公开的实验结果、过程、数据、计算程序、材料、样品都属于本室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如擅自转移、泄密、非法交易获利等,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实验室一切仪器、设备、软件、试剂、质粒、引物、菌种、细胞株、实验记录、随机资料及公用财产等实验相关用品未经实验室主任批准一律不得擅自移动、外借或赠送,确因工作需要,需经管理员协同意。实验室冰箱实行专人专用,不得任意翻看他人冻存物品,严禁在未经负责人允许情况下私拿他人冰箱中试剂或物品。订购公用仪器、设备、试剂由老师向管理员申请,统一购买,其余试剂老师自行购买,并自己保管。

第七条  实验室的衣柜和实验台(包括抽屉和物柜)由管理人员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占用;必要的用具带入后,也应放置于远离操作部位。

第八条  经管理人员许可,使用指定范围的仪器,不得擅自开关或使用实验室中其它设备。室内所有仪器、设备使用前需首先熟悉操作规程及性质并且均应按操作规程操作,不熟练者应在实验员得指导下进行操作;重要设备仪器,需经专业培训,考核通过方可使用。凡属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步骤和操作规程以致造成责任事故者;任意拆卸造成损失者;保管不当、玩忽职守以致发生失窃、灾害、破损等损失者以及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经查明属实者,应按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纪律处分或经济赔偿。由于自然损耗和不可抗拒因素而引起仪器设备破损或者确因工作人员缺乏经验而造成损失,需经实验室领导会同有关部门鉴定作出结论后,方可免予赔偿,具体见《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九条  爱护公物以及实验室设备仪器,节约使用实验材料;未经专人许可,不得操作专用实验装置、仪器以及电器设备。如需使用室内精密仪器设备、仪表,须经指导和实验室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并作好登记。实验中仪器或电路出现任何异常,应立即向实验室管理老师报告,及时处理,学生应立即告知导师。

第十条  实验室之计算机为方便实验人员文献检索配备,个人文件应存放于指定位置,应定期整理计算机,删除或转移个人文件,腾空计算机硬盘;不得随意下载各种软件,以防影响计算机运行速度;不得无故占用计算机,影响他人文献检索;严禁使用计算机进行游戏、播放影音文件、浏览违禁网站等。

第十一条  本实验室为重点实验室,是专门进行科研实验的场所。不得将与实验无关人员带入实验室,否则取消带入者进入实验室资格。严格考勤制度,周一至周五每天八点半到实验室,四点五十下班,离开一天以上需向管理人员请假,两天以上向实验室主任请假。违者按学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保持室内安静,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或使用明火,做到防火、防盗、防爆,杜绝一切不安全因素。实验区域严禁饮食、乱抛纸屑杂物、随地吐痰,大声喧哗以及打闹。

第十三条  为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安排每周工作执勤表,搞好本室的卫生工作;保持各自包干区域、管理设备清洁,衣物、鞋、帽按指定地点放置,定期进行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清洁,做到实验室内部陈设整齐美观,有条不紊;每次实验完毕,应清理工作区域,清理桌面,清洗物品,公用物品归回原位,具体见《实验室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室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实验过程中及时清理实验费液和废物。实验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开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工作废液,应妥善处理。各种有毒、易燃、易爆、易挥发化学药品使用执行安全操作,属剧毒或强致癌物质的,必须与保卫部取得联系并统一处理,其他废液(如:实验用强酸或强碱等废弃液)不得直接倒入下水道,必须按要求稀释后方可排入下水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待用试剂需存放在危险品仓库,不得存放在实验室内。实验完毕后,必须按规定处理相关废弃试剂,检查仪器设备有无损坏等有关情况。在加热、烘干、蒸馏、高压灭菌前后,所用仪器及其电源线需进行检查,且需专人看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认真如实填写使用记录,如有人遗忘未做,应相互提醒督促。最后离开实验室者,必须关好门窗,切断水源、煤气和电源;采取严格安全措施,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爆等,以确保实验室安全,具体见《实验室安全制度》。 

第十五条  实验人员(包括老师和学生)进入实验室进行课题研究必须经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及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并征得实验室主任批准。注意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做实验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具有危险性实验需经过实验室主任批准。进入实验区必须换着本人专用工作服操作实验,并佩戴“实验室工作证”;多余衣物、书包请勿携入室内,并作好自身的防护工作(戴防护眼镜/手套等)。实验人员应保持实验室整洁、安静,实验完毕后,清除污物、整理桌面,所有器材归还原位。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必须将实验设备、仪表恢复原状,切断电源,关好自来水和风机,清理实验环境检查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学生实验须先由导师在管理员处登记,实验在导师指导下操作;晚上和周末操作实验,需由导师本人到管理员处借还钥匙,并做好登记,钥匙一概不借学生。学生在毕业(离开实验室)前应将借用工作服洗干净连同钥匙、试剂、实验记录、材料、成果、细胞、质粒、菌种等一切实验相关物品移交管理人员后,方准予离开,具体见《实验室安全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员应保证实验室工作正常运转,其职能包括:负责实验室主要仪器的购买和维修,固定资产登记及报销事宜,公用试剂物品的采购管理,实验室钥匙的管理与登记,协调实验时间安排等。

第十七条  一旦出现意外事故,按标准程序处理,保护自身安全和使用室财产,并同时报告相关人员作好后续处理。互相提醒实验中可能的损害。

第十八条  定期参加实验室的各种学术活动,及时递交论文及论著并参加相关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具体参见《人员培训制度》。

第十九条  总结工作经验,积累实验技术情报资料,建立技术档案,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在涉外活动中,严守国家机密。对违反以上规定者,实验室将按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二、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和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顾全大局、服从需要、团结互助、热爱本岗位工作,并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努力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实验理论、实验技能,不断学习与提高业务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及时探索和掌握先进的实验科学技术,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  遵守工作纪律,以行政人员的工作时间为依据,不迟到不早退。

第二十条  积极配合实验指导教师做好实验准备工作,积极参与教学实验的改革和实验室的建设与规划,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改造、更新工作,保证每次学生实验顺利开出。

第二十一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分类账,做到账物相符。精心管好有关实验仪器和设备,熟悉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特性,监督实验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操作仪器,同时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发现故障及时安排维修;对精密、贵重、大型仪器的使用和管理,做到帐物相符,记录完整,资料齐全,性能良好,不断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提高设备完好率。 

第二十二条  督促各实验室做好日常卫生清洁工作,妥善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工作废液,实验室内不得任意堆放杂物,废物要及时清除,临时有用的物品要堆放整齐,保持实验室整洁和卫生;重视实验室的水电、各种有毒、易燃、易爆、易挥发化学药品危险品等的安全使用工作;保持实验室的防火、防盗,保证仪器设备安全。

第二十三条  服从实验中心的统一科学管理,开源节流,在保障教学任务完成前提下,积极承担和接受对外合作的各项实验任务,提高实验室资源的利用率。

三、仪器和设备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的方式及措施,以确保发挥投资的效益以及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涉及实验室拥有的所有仪器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的管理行为。 

第二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每台精密仪器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查,检验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按固定资产,低值品分类登记建账管理。仪器设备实行管用结合、资源共享,以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类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外来人员未经批准和考核不得单独操作使用。各类负责人保管的仪器设备需定期检查和保养,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仪器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换接、调换,不得随意修改或更换程序。如有故障及时向管理员汇报,并申请维修。

第二十八条  操作人员经管理人员许可,使用指定范围的仪器,不得擅自开关或使用实验室中其它设备。室内所有仪器、设备使用前需首先熟悉操作规程及性质并且均应按操作规程操作,不熟练者应在实验员得指导下进行操作;重要设备仪器,需经专业培训,考核通过方可使用。使用仪器时先检查仪器是否完好正常,使用中应遵守操作规程,要注意力集中,使用后进行登记,并注意做好仪器的清洁、保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凡属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步骤和操作规程以致造成责任事故者;任意拆卸造成损失者;保管不当、玩忽职守以致发生失窃、灾害、破损等损失者以及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经查明属实者,应按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纪律处分或经济赔偿。由于自然损耗和不可抗拒因素而引起仪器设备破损或者确因工作人员缺乏经验而造成损失,需经实验室领导会同有关部门鉴定作出结论后,方可免予赔偿。

第三十条  爱护公物以及实验室设备仪器,节约使用实验材料;未经专人许可,不得操作专用实验装置、仪器以及电器设备。如需使用室内精密仪器设备、仪表,须经指导和实验室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并作好登记。仪器不得“带病”工作,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以便组织维修。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管理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应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实行实验室、学校设备管理部门申报审批制,各仪器的故障、维修及报废均须记录备案。仪器确已损坏,无法修复时,填写仪器报废单,经主任批准后,按资产管理权限上报,报废仪器设备由学校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回收处置。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之计算机为方便实验人员文献检索配备,个人文件应存放于指定位置,应定期整理计算机,删除或转移个人文件,腾空计算机硬盘;不得随意下载各种软件,以防影响计算机运行速度;不得无故占用计算机,影响他人文献检索;严禁使用计算机进行游戏、播放影音文件、浏览违禁网站等。

四、实验室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制度化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并贯彻落实《浙大城市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010月修订)》(浙大城院发〔2020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中的“实验室”是指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本制度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实验室准入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动物实验室管理、实验废弃物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学院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做好实验室安全的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品购置、使用、储存和处置的全程监管等。

第三十六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必须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实验室需根据自身特点,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凡在本院教师科研实验室进行实验人员必须佩带实验室工作证。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各实验室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存贮、使用、销毁等过程。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剧毒品必须存放在保险柜;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应限制存放数量,须建立妥善的保管、领用、登记制度;实验室产生的工作废液,应妥善处理。各种有毒、易燃、易爆、易挥发化学药品使用执行安全操作,属剧毒或强致癌物质的,必须与保卫部取得联系并统一处理,其他废液(如:实验用强酸或强碱等废弃液)不得直接倒入下水道,必须按要求稀释后方可排入下水道。相关管理细则按照《重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包括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应当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四十条  动物实验室管理:本院动物管理委员会及责任人应加强动物实验室管理,相关管理细则按照《重点实验室动物实验室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实验废弃物管理:

(一)应当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实行专人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清运处置。

(二)实验室应当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定点送往符合规定的暂存收集点,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和废渣,不得污染环境。

(三)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四)实验室对含有病原体的实验废弃物,须事先在实验室内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方可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外运处置。

第四十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

(一)应当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承压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四十三条 水电气安全管理:

(一)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五)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六)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进入实验区必须换着本人专用工作服操作实验,并佩戴“实验室工作证”。

(三)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要处理好实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实验人员应保持实验室整洁、安静,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清除污物、整理桌面,所有器材归还原位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必须将实验设备、仪表恢复原状,切断电源,关好自来水和风机,清理实验环境检查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四)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各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五)各实验室应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实验中心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实验中心主管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六)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进食,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七)按照实验的不同需要,应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健康。

(八)学生实验须先由导师在管理员处登记,实验在导师指导下操作;晚上和周末操作实验,需由导师本人到管理员处借还钥匙,并做好登记,钥匙一概不借学生。学生在毕业(离开实验室)前应将借用工作服洗干净连同钥匙、试剂、实验记录、材料、成果、细胞、质粒、菌种等一切实验相关物品移交管理人员后,方准予离开。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四十五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各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

(二)各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分院将予以网上通报。

第四十六条  安全隐患整改: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实验室负责人及分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规划,确定相关的管理工作原则和政策,督促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助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工作。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种类包括: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等;上述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十条  责任追究种类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的,由医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书面通知相关实验室执行;责任追究种类为诫勉谈话、取消评奖评优和升职升级资格的,由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提请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决定执行;责任追究种类为行政处分的,由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学院相关部门。

第五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象包括: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事故所在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写出事故报告,交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相关实施细则按照《重点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相关制度执行。

五、实验室卫生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实验人员上岗操作时,要穿戴好工作服、鞋、帽。

第五十五条  实验工作结束后,实验人员应保持实验室整洁,应及时清理工作区域,清除污物、清洗物品、整理台面物品、公用物品归回原位、清扫地板、实验室清出的垃圾和试剂、药品空瓶要分别倒()到指定的位置,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实验室产生的工作废液,应妥善处理。属剧毒或强致癌物质的,必须与保卫部取得联系并统一处理,其他废液(:强酸或强碱废液)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为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安排每周工作执勤表,按时完成个人分配的包干区卫生任务或值日任务,搞好本室的卫生工作;保持各自包干区域、管理设备清洁,衣物、鞋、帽按指定地点放置,定期进行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清洁,做到实验室内部陈设整齐美观,有条不紊。 

六、人员培训制度

第五十七条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根据自己工作性质,努力精通本专业的有关业务技术,以自学为主,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五十八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的统一安排,有计划地安排有关人员短期脱产进修学习,积极参加国内外相关学术活动。 

第五十九条  按时参加实验室的学术讲座、实验技能培训、经验交流会等活动。 

第六十条  时刻关注国内外各种会议,定期参加实验室的各种学术活动,及时递交论文及论著并参加相关的国内外学术会议。 

七、进修学习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的方针,热忱向国内外开放,欢迎广大科研人员、在读研究生来实验室进修。 

第六十二条  凡外单位要求派员来实验室进修学习,应由派出单位出具公函向本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接受手续。 

第六十三条  进修学习期满,应及时办理离室手续,如需延长进修学习期限,须征得实验室主管领导同意,并补办延长手续。 

第六十四条  进修实习者进修期内所有实验成果归实验室所有,无论何时发表相关论文及其成果申报,必须得到实验室主任批准,第一单位必须为本实验室,否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进修实习者必须遵守本实验室和依托研究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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