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动物实验室管理制度

发布者:党政办3发布时间:2022-09-26浏览次数:56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 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第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 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 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第十四条 一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二、三、四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并经灭菌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的垫料应当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需要,进行相应处理,达到清洁、干燥、吸水、无毒、无虫、无感染源、无污染。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检疫和传染病控制

第十六条 对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进行隔离检疫。

为补充种源或开发新品种而捕捉的野生动物,必须在当地进行隔离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野生动物运抵实验动物处所,需经再次检疫,方可进入实验动物饲育室。

第十七条 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但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实验动物除外。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必须立即视情况分别予以销毁或者隔离治疗。对可能被传染的实验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对饲育室内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消毒措施,并报告上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动物检疫、卫生防疫单位,采取紧急预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应用

第十九条 应用实验动物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申报科研课题和鉴定科研成果,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作为基本条件。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的检定或者安全评价结果无效,所生产的制品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供应用的实验动物应当具备下列完整的资料:

(一)品种、品系及亚系的确切名称;

(二)遗传背景或其来源;

(三)微生物检测状况;

(四)合格证书;

(五)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名。

无上述资料的实验动物不得应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的运输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应当安全、可靠。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国外进口作为原种的实验动物,应附有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品系和亚系名称以及遗传和微生物状况等资料。

无上述资料的实验动物不得进口和应用。

第二十三条 出口应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开发的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第二十四条 进口、出口实验动物的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科技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饲育人员。各类人员都要遵守实验动物饲育管理的各项制度,熟悉、掌握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组织体格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承担所做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虐待。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长期从事实验动物饲育管理,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

常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操作程序

1.动物咬伤

1.1 向动物实验室负责人或直属上级报告。 

1.2 如被清洁级以上实验动物咬伤的,如伤口不大,则可直接在就近医疗机构进行适当处理;如为普通级动物咬伤或被微生物控制质量不清的动物、感染实验动物等咬伤时,在接受适当治疗与防治后,需即刻送往疾控中心进行诊治。

1.3 必备急救卫生箱。箱内装有紧急救济所需要的基本物品,如棉花、纱布、胶布、消毒水、清洁剂,如70%酒精、碘伏、双氧水、抗生素等。

1.4 向有关医师与兽医师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2. 意外断电

2.1 在电力供应异常时应请电工人员或电力公司处理。

2.2 短期停电时,屏障系统内的饲养人员静止待在原所处位置,以减少空气的流动。

2.3 长时间停电时,饲养管理人员应迅速离开动物房隔离区,以免饲养管理人员进出屏障设施而引起的温度升高、室内外空气的对流等而影响动物的健康和质量。

2.4 恢复正常供电时,应逐个启动相关设备,以免瞬间的高启动电流引起的设备故障。启动程序应先启动送风空调箱,再启动排 

风空调箱,然后启动其它设备。

2.5 恢复供电后,详细记录停电的时间、处理方式、恢复供电时间,各动物房的动物情况(死亡、出汗、行动状况等)、设备的运行情况等。

3. 漏电 

3.1 所有实验动物设施的电力配线均应附有接地线装置。

3.2 潮湿用电场所甚至装有漏电断路器,以防漏电伤及工作人员。

3.3 不慎触电受到伤害,抢救者应先关掉漏电电源再行抢救。

3.4 所有人员应掌握一定的用电常识及一般电源维护知识。

3.5 注意高、低压电的安全性,若有高压电,除非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及工具,否则应避免碰触或操作,以免因操作不当或了解不够而伤及自身安全或导致更大的漏电灾害。

3.6 在操作开、关电源时,应注意本身及场所具备干燥、绝缘不导、

4.火灾

4.1 动物实验室火灾应急设备主要包括消防水、灭火器等。

4.2 如遇起火初期,视火势大小,立即慎选周围适当灭火设备或器具,加以扑灭。

4.3 为避免火势扩大,应随即关闭瓦斯和电源开关,隔离易燃化学物品。

4.4 若火势有一发不可收拾或蔓延趋势时,除了向单位相关人员联络救援外,并立即向消防单位通报求救。 

5.断水

5.1 断水时,及时启用备用水箱,并立即通知自来水公司进行维修。 

5.2 平时做好维护和定时更换特殊过滤装置,并定期做水质检验,以确保动物饮用水的安全。

5.3 采用自动供水系统的,定期进行水质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