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城市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9-26浏览次数:78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扩大经费管理自主权,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部门、地方政府常设的科技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外的其它所有科研经费,包括各级政府科技合作专项经费,各级政府或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委托学校开展科研项目的经费、与境外企业之间的合作经费及科技捐赠专项经费等。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经费。

第四条  凡以浙大城市学院为法人单位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科研经费涉及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资产管理以及公务卡支付等业务的,应遵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于国家、地方科技项目管理部门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科研经费依照规定管理,无明确规定的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学校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的职责与权限,共同保证科研经费的规范和有效使用。

(一)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科研合同(任务书)的审核,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管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预算编制,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负责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技术服务等组织采购。

(四)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监督,按项目管理要求及科研处委托对科研项目进行决算审签或审计,按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等。

(五)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管,协助项目验收,并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审计、监督和信息公开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的检查与监督,按要求及时填报科研经费使用公开信息,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学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审计处、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实现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逐步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精简合并预算科目编制,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横向科研项目按合同约定编制预算,计划财务处会同科研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为项目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

第九条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具体参照学校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实施办法。

第十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除设备费预算调整应履行学校内部审批(附预算调整事由说明和必要的论证材料)程序外,其他科目的预算调整,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剂。预算调整及流程等按学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项目控制”的财务管理办法。计划财务处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核算,对每个科研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程序办理经费入账手续。学校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应用于与该项目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合理支出。纵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支出按预算科目分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与科研项目(课题)任务研究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严格控制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的采购数量,并对相关设备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确保设备费支出符合项目(课题)结题验收相关规定。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横向科研项目除上述业务费开支范围外,还可报销业务招待费、车辆维持费、通信费等。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7.其他支出:是指与项目研发直接相关且符合财务规定的其他支出。如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相关法律及规定缴纳的相应税款及办理技术合同免税的相关费用、实验室改装费用、设备维修等。

8.业务招待费是指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业务相关的一定标准的接待费用。

9.车辆维持费是指项目因研发需要,使用车辆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

10.通信费是指因科研工作需要而支出的通信费、网络费。

(三)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1.劳务费: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是指用于支付课题组相关人员的技术或劳务酬金,主要包括课题组人员和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横向科研经费的劳务费支出不设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需要据实列支。

2.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支出标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和学校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为保障支撑条件,学校、学院、研究机构按一定比例、金额提取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和管理。

1.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对于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参照学校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提取间接费用。横向科研项目,按单份协议(或合同)的实际到校经费限额以上部分予以分段计算管理费,详见下表:

类别

实际到校经费总额(万元)

学校管理费

%

学院/研究机构管理费(%

学院管理费

研究机构

管理费

人文类

20万元及

以下部分

6%

0.5%

0.5%

20万元以上部分

4%

0.5%

0.5%

理工类

50万元及

以下部分

9%

0.5%

0.5%

50万元以上部分

5%

0.5%

0.5%

注:负责人全职在直属研究机构的,研究机构管理费为1%

对境外合作经费和科技捐赠专项经费根据合同或协议确定管理费提取比例。 

2.科研管理费包括学校管理费、学院管理费、研究机构管理费。其中学院、研究机构科研管理费除统筹用于科研水电消耗等成本补偿外,还可用于本单位科学研究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专利申请和维护费;论文发表、专著出版;参与项目招投标,组织项目立项评审;争取科研项目的自筹配套、后补助重大专项的经费垫付;学院的实验室建设费、公共设施装修改造费、搬迁费、物业费、公用房使用费以及其他公共支出等;支撑科学研究相关的教学、学科建设与人才队伍培养等费用;工作人员奖励等。

第十五条  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科研项目外拨合作经费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和三签审批(学院审核、科研处审核、计财处审核)制度,根据合同(任务书)中批复的合作单位和额度转拨经费。转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到校经费的50%。学校不提取转拨经费的管理费。

第十六条  加强对使用科研经费进行集中采购行为的管理。科研经费中有关设备、会议、审计等经费支出事项,涉及政府采购管理内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加强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任务书)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科研经费关联业务的管理。科研经费关联业务包括学校科研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与利益关联方之间的经费转拨、委托任务、工程/货物/服务采购、技术转让等行为。原则上不得在合同(任务书)约定之外将科研经费转入关联单位或个人。确因科研任务发生上述行为涉及关联交易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关联业务必要性,真实性和公允性原则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提交科研经费关联业务的书面承诺书(附件1),与专家论证结果一同公示。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经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核批准,由项目负责人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  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如支付罚款、违约金、滞纳金、赔偿费、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从科研经费中谋取私利。

第五章  决算与结余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接受年度、中期、终期检查,项目负责人须严格遵照合同(任务书)的要求如实编制项目资金财务报表,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按时提交项目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对于需进行财务审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做好项目结题审计和财务验收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过学校科研服务管理系统向科研处提交相关资料。科研处定期通知计划财务处科研项目结题相关信息。计划财务处为该类结题项目打上结题标记“★”并办理结账手续,避免结余经费长期挂账。

第二十二条  结余经费是指学校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资金,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相关管理办法或合同、任务书、协议等对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和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其中:要求结余经费原渠道退回的,或因项目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等原因结余经费需按原渠道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方或任务下达单位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返还结余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自项目结题(验收结论书下达次年)两年内由项目负责人继续在原账户中按照直接费预算科目支出。两年后由学校统筹使用。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由科研处确认后,100%转入横向科研预研基金。 科研预研基金主要用于原科研项目有关的续研工作或新项目的预备研发工作,开支范围参照横向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如纵向科研项目已结题,项目负责人的组织人事关系已调离学校1个月以上的,计划财务处根据科研处的通知,将结余经费收回学校统筹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审计处以及各单位应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建立科研项目经费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做好审计整改的督促落实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学校各部门的工作,依据法律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逐步建立科研项目信用管理体系,完善科研项目信用奖惩机制。对申请、执行各类科研项目的个人、学院等建立诚信档案,将科研信用情况纳入学校、科研人员绩效考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履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直接责任,追究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相应监管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技术转让项目中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净收益分配,按照学校成果转化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为更好确保项目经费管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学校鼓励科技计划项目根据研究进展的需要聘请具有较高道德水准、业务能力和熟悉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财务及管理人员担任科研财务助理,为项目的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全过程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施行。原《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浙大城院发计〔201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