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城市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者:党政办3发布时间:2022-09-26浏览次数:64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升队伍整体素质,规范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队伍建设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教职工参加各类进修培训,主要包括学历学位进修和非学历学位进修。非学历学位进修包括国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出国(境)研修及其他短期专业类培训等。

第三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坚持按需培养、择优选派、计划审批、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学科及专业建设或实际工作需要,学校统筹安排教职工进修培训,结合教职工岗位履职、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等情况,择优考虑人选。

第二章  申报与选派

第四条  申报进修培训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遵纪守法,秉承立德树人理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声誉,较好履行岗位职责。

(二)申请学历学位进修的原则上须进校工作满2年,申请3个月及以上非学历学位进修的原则上须进校工作满1年。

(三)近3年(或进校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四)申请专项进修及岗位培训需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第五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申报审批如下:

(一)制订计划。学校人才人事处一般于每年6月组织各单位申报下一年度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未列入学校年度培训进修计划者,若确因工作需要可提出申请,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派出。学历学位进修、国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申报计划有效期为2年。

(二)个人申请。教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进修方式、进修计划及预期目标和资助方式等。

(三)单位推荐。除中层领导干部及专职辅导员报组织部审核外,其他申请人员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规划和工作安排情况,对申请人员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人才人事处。

(四)学校审批。人才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计划进行审核,报学校审定后下达。

(五)协定派出。经学校审批通过的学历学位进修和三个月及以上非学历学位进修培训的教职工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按计划协定时间派出。

第三章  进修培训方式与待遇

第六条  学历学位进修

(一)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1.鼓励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优化师资队伍学历结构,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提升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实验技术岗原则上参照教师岗相关政策执行。

2.专职辅导员、管理服务岗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

1在相应岗位上工作满3年;

23年获得1次及以上考核优秀;

33年公开发表过12篇与工作相关的论文。

3.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应合理有效地安排好时间,原则上按要求完成所聘岗位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参加岗位聘任和年度考核。

4.在职攻读博士期间,学校工资及福利待遇正常发放,根据实际工作业绩按照所在单位绩效分配办法执行。

(二)申请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者,应处理好岗位工作与在职学习关系,在完成本岗位工作职责的前提下完成学业。学校工资及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三)申请非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原则上入学前须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四)取得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学校资助其不超过80%的学费,且总额不超过40000元。教职工在校工作期间可就高享受一次资助。

第七条  国内访问学者

国内访问学者是指选派教师到国内重点高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进行为期半年至一年的学术研修和交流。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公派选送的访问学者,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选派。学校给予报销学费,报销总额不超过20000元。其他相关资助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访学期间如不承担校内教学工作的不享受午餐补贴,其余工资待遇不变,绩效根据实际工作业绩按照所在单位绩效分配办法执行。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

教师申请在职博士后,须承诺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正常开展,并且能够完成所聘岗位目标任务以及所在单位的其他相关任务分配。在职博士后工作任务应与本人所从事的教学、科研有直接联系,或与所在学院学科及专业建设的需求相一致。

第九条 出国(境)研修

学校鼓励教职工争取国家省市出国(境)研修项目资助,派出管理和相关待遇根据学校出国(境)研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其他培训

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参加国内外各类短期培训,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费用协商解决。

第四章 进修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派出的各类进修培训人员,期满后须回校服务。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追加服务期5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者追加服务期3年,年限自取得学位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余脱产培训进修3个月及以上不足6个月者追加服务期2年,6个月及以上不足1年者追加服务期3年,1年及以上追加服务期5年。再次进修时,其前次回校服务期未满规定年限的,回校后前次剩余年限与当次回校服务期累加计算。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或自动离职的,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签订的相关协议,偿还相关费用及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在外进修或逾期未归者,学校停发其工资待遇等,不予享受任何进修待遇,并根据教职工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教职工在学习结束后须持所取得的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单位和人才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相关证书复印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参加学历学位、国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出国(境)研修,以及其他脱产进修培训人数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20%

第十六条 经费管理

(一)学校教职工进修培训经费主要由学校经费和下拨给各单位的经费组成。由所在单位审批同意生效的教职工进修培训,一般先由个人垫付费用,待进修培训结束,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凭相关发票、相应有效证书原件(复印件)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二)接受进修培训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或报销任何费用:

1.未经所在单位或学校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2.访问学者未能按规定完成访问计划的;

3.接受进修培训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4.接受进修培训期间有1次或以上考核不合格者;

5.根据本办法规定一般情况下须解除聘用关系的。

第十七条  列入学校计划的各类进修培训的教职工可按相应文件政策照常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职员职级晋升。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职在岗的教职工,不包含项目制人员。

第十九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才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浙大城院发人〔200510)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派出的,按原文件规定和所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