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城市学院医学院关于课堂教学规范的补充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9-26浏览次数:582

根据“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若干规定(浙大城院发教〔201118号)”及“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浙大城院发〔201074号)”,结合学院教务部要求及医学院教学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和说明:

1. 课堂教学不得随意改动学时。如确因教学实际需要实行弹性学时,应当明确写入教学大纲、进度计划表及实验项目卡中,由教研室审批后交教学办备案。

2. 实验课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计划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实验内容应当饱满,保证占该次实验课规定时间的2/3以上。

3. 实验课内容安排应合理,保证学生动手操作时间不少于该次课总时间的2/3

4. 不应以播放视频替代教师讲授(包括实验课)。如确有教学需要,应当穿插播放,且播放总时间不超过该次课时间的1/4

5. 由教师或学生单方面进行、无互动的活动(如学生自行读书或查文献)不属于课堂教学,不计入课堂学时。

6. 上课时段,教师不应离开教室或实验室区域;实验课期间,实验准备老师不应离开规定的教学区域(准备室、实验室)。

7. 任课教师有责任维持课堂教学秩序,应当运用适当手段,杜绝学生在教室或实验室内进食、睡觉、玩手机等行为。教师应以身作则,不在课堂上看手机或接听电话。

8. 实验室内,所有师生必须穿实验服,并确保学生的书包、衣物等按照实验室的要求规范放置。

9. 所有理论课和实验课,都应当安排课堂随机点名,每学期不少于5次。本学期起,学院统一要求使用“课堂教学管理信息共享平台”的“课堂纪律管理”点名系统;由于第2周选课结束后,系统才能导入学生名单,因此前两周点名仍用点名册。

10. 必修课原则上应安排期中考试,试卷结构应与期末考试相同,期中考试之前的内容应当在期末考试的试卷中占一定比例(建议占1/3左右);期中考试原则上随堂进行,由教学办安排考场和监考教师。

11. 课堂教学提倡师生互动,活跃课堂气氛,增强教学效果,避免连篇累牍读课件内容。

12. 课件中专业名词首次出现,应当中英文对照,教师上课应朗读英文单词,并引导学生积累专业术语;鼓励有条件的课程开展双语教学。

以上内容,由医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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