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城市学院医学院实践教学效果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9-26浏览次数:611

根据《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教学效果评价与奖励细则》(浙大城院发教〔201117)、《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实践教学优秀指导教师评选办法(试行)》(浙大城院发教〔201770号),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医学院的毕业论文、学生实习、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等实践教学环节,切实提高学生的毕业论文与实习实践的教学效果,现制订医学院实践教学效果评价办法

    一、实践教学效果评价对象

院内承担大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师(含兼职教师),包括实习指导教师、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学科竞赛指导教师、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指导教师及相关实践教学带队教师。

二、实践教学效果评价指标

1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态度等方面情况;

2实践教学工作规范完成情况;

3开展实践教学改革情况;

4指导的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实践实习、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等方面取得的成绩。

    三、实践教学效果评价等级

依据实践教学效果评价指标的要求,对每位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给出相应的评价等级。教学评价等级设ABC三个等级,其中A等级的名额学院根据各分院承担毕业设计(论文)和实践教学的任务确定,由学院教务部将A等级名额指标下拨到分院。A等级的实践指导教师可申请实践教学优秀指导教师评选。

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积极开展实践教学工作,并且在实践教学中取得优秀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A等级的评选:

学生在暑期实践、临床、护理毕业实习教学过程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

指导毕业论文学生人数不少于3人,并且所指导毕业论文的学生最终成绩有1人或以上获优秀并且没有学生进入二辩环节的指导教师;

指导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在结题验收中获得优秀等级,或者指导学生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AHCIEIMEDLINECSCDCSSCI收录,或者指导学生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或者指导学生第一作者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并获授权(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指导学院A类学科竞赛项目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或B类竞赛项目获国家级一等奖的第一指导教师;

在学院实践教学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其他突出贡献。

对于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指导教师可评为C等级:

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出现教学事故或安全事故的实践教学指导教师;

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出现不负责任态度或不遵守教学规范而影响实践教学质量的实践教学指导教师;

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有超过40%的学生进入二辩环节的实践教学指导教师。

AC等级外,其他指导教师可评为B等级。

    四、实践教学效果评价办法

1.及时发布A等级的名额。

2.符合A等级评选条件的实践教学指导教师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分院实践教学A等级申请表(见附件),同时将申请表的电子文档发送至分院教学办。

3.经分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确定A等级指导教师名单,并进行公示。

4.在公示期内,对于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并签署实名,提交分院教学办,教学工作委员会将重新进行审议。

5.公示期结束后,A等级的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推荐申报评选城市学院实践教学优秀指导教师(填写实践教学优秀指导教师申报表)。

6.本办法经医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从2016-2017学年起开始执行。

医学院

 201775


附件

姓名

 

职称

 

联系电话

 

是否兼职

 

毕业设计指导情况

序号

学生姓名

学号

毕业论文题目

成绩

1

 

 

 

 

2

 

 

 

 

3

 

 

 

 

4

 

 

 

 

5

 

 

 

 

6

 

 

 

 

平均成绩

 

实践教学指导情况

说明实践教学、临床(护理)毕业实习带教及带队情况(含实践指导内容、学生人数、时间地点、教学效果),实践教学改革情况与取得的成果。(可另附页)

 

 

 

 

 

指导创新创业及其它情况

指导学院A类学科竞赛项目或B类竞赛项目获国家级项目获奖情况;指导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结题情况;指导学生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AHCIEIMEDLINECSCDCSSCI收录,或者指导学生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或者指导学生第一作者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并获授权(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等情况

 

 

 

 

 

 

指导教师签名:                                        

分院审核意见

 

 

签名:                                        

医学院实践教学效果A等级申请表

*属于二次答辩成绩,请加注“(2)”。表内事项统计时间:前一年91日至本年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