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城市学院联培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9-19浏览次数:8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升学校联培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质量,规范研究生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育管理分工

第二条  学校研究生处是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和研究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联络原培养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制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培养、管理等环节的指导细则,负责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全程监督以及研究生住宿、思想政治教育、奖助体系管理等常规工作。

第三条  学院(研究机构)是导师和研究生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制定符合本学科、专业发展的研究生培养规划和招生计划,推荐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教师申请新增导师人选,联络原培养学校相关学院,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检查导师及研究生管理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

第四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参与研究生的招生工作,择优录取、因人施教;定期与研究生进行沟通交流,并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关心研究生;与原培养学校的导师共同商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实施;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完成学位论文。 

第三章  培养方式

第五条  研究生在原培养学校修满课程学分后,应按要求入住学校开展研究工作,以确保拥有良好的学习和学术研讨环境。

第六条  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应结合学科特色,确定培养计划和研究方向,并对整个培养过程负责。

第七条  研究生毕业前达到各个培养环节的要求,成绩合格,且在学制内所获得的创新成果达到所在学院(研究机构)要求,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和办理学位申请。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在原培养学校报到注册并完成相关课程。新生持三方签订的联培协议等材料到学校办理各项入学手续。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完成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院(研究机构)和导师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研究生住宿等事务由研究生处与学校相关部门协商办理,在学校学习期间的住宿费按学年收取,采取先收缴后退补的办法。需提前入住学校者,经研究生处批准后,至公寓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条  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院(研究机构)负责实施,研究生处监督落实。各学院(研究机构)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灵活多样的形式,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融入日常教育管理。

第十一条  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学院(研究机构)应设置研究生秘书,具体负责研究生的新生始业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日常安全管理、奖助申请、社会实践、学年考核、毕业和就业指导等培养和管理工作,将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包括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毕业论文、学位申请表等)分别报送原培养学校研究生院(处)和学校研究生处存档。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与学校在校生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导师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属学校所有(协议规定除外),原则上申请学位的毕业论文以学校导师为第一署名导师(协议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制内在读期间享受国家基本助学金补助,由原培养学校发放。在学校学习期间,由学校发放岗位助学金,并给予每位研究生每月100元的交通信息补贴。研究生可参加“三助”(助研、助管、助教)并获得相应津贴。研究生入住学校期间,学生平安保险费用由学校负责支付。

第十四条  在正常学制内,学校根据研究生数量按博士研究生每生2000/年、硕士研究生每生1000/年的标准向学院(研究机构)拨付研究生工作经费。鼓励学院(研究机构)以各种形式组织研究生开展集体活动,促进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生可以学术论文、专著、专利、作品、研究报告等形式呈现相关创新成果。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学金,鼓励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每学年组织一次专家评审,相关创新成果作为重要参考。对于存在学术道德失范的学生,学校有权不予奖励或追回奖励。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学习结束后,应向所在学院(研究机构)提交培养期间的相关材料,方能办结离校手续。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联培研究生管理办法》(浙大城院发研〔2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