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联培单位的研究生导师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导师职责与权利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和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立德树人是导师的根本职责。导师应认真了解并执行国家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类导师培训计划。
第三条 导师应全面关心和指导研究生成长成才,既要注重科研方法指导、学术规范教导和学科前沿引导,也要针对研究生开展思想品德和科学伦理的教育,提升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涵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导师应对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整体把关,为研究生开展科学技术研发提供有利条件,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鼓励研究生潜心参与科学研究或技术研发,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五条 导师有权对学校研究生教育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导师对所指导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制定、读书报告、开题报告及申请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等培养环节及学位论文指导事务,在符合联培单位规定的前提下,具有学业指导主导权。
第三章 导师资格申请与管理
第七条 已与学校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或经研究生处认可的合作院校的导师资格申请程序如下:
(一)根据合作院校导师资格申请的通知及申报要求,学校教师对照申报条件提出申请,填写申报信息;
(二)各学院(研究机构)汇总申报导师资格的教师名单以及书面申请材料交至研究生处,研究生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送交合作院校;
(四)研究生处公布获批的导师名单;
(五)研究生处为合作院校与学校对应学院(研究机构)建立沟通渠道。
第八条 研究生处是导师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导师管理政策的制定及政策执行的督导。
第九条 学院(研究机构)是导师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导师资格条件初审、招生资格条件审核及导师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各类涉及导学关系的申诉,配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等方面的调查工作。
第十条 导师每年招收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名。
因导师本人或所在学院(研究机构)教育管理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者,或研究生培养质量不合格、学位论文抽查不合格或存在学术不端的情形,该导师在两年内不得招生,并相应减少所在学院(研究机构)研究生招生名额。
第十一条 导师无法正常履行指导研究生工作职责时,学院(研究机构)在征得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同意后,应按照联培单位规定,为其指导的研究生调整导师,并及时向研究生处报告。
第四章 研究生招生
第十二条 根据联培单位招生计划编制要求,科学合理地分配当年实际下达给学校的招生指标。指标向国家建设急需的学科专业和学校重点学科专业倾斜,向重点课题和重大成果产出的学科倾斜,向培养质量高、研究水平高的导师倾斜。
第十三条 各学院(研究机构)根据学校下达的研究生招生数量及导师本人申报的拟招生人数、科研经费、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数量、在校研究生数量,并结合重点倾斜政策等,确定本学院(研究机构)每位导师的招生名额。
招生名额的确定要与学校的发展、科研的需要、社会的需求和学校的资源条件相匹配;要与导师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奖助学金资助额度相挂钩,应充分激励导师、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创新实践。
第十四条 当年招生的导师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本学科发展现状与前沿动态,前期研究工作基础较好,发展前景良好,有主持在研纵向科研项目或承担重大横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能够保证所培养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原则上应在人才人事处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可以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
(三)须具备招生年度的导师资格(以联培单位的导师名单为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处按照“科研绩效指标”“科研经费指标”“导师数指标”“校内机动指标”核算、分配各学院(研究机构)的招生名额,并由各学院(研究机构)负责分配到导师。具体规则如下:
(一)总指标的40%,作为“科研绩效指标”。根据各学院(研究机构)参与科研项目、研究成果所给予的分值占总分值的比例,核算、分配“科研绩效指标”(同一导师就高算一次),核算依据见表1。
(二)总指标的30%,作为“科研经费指标”。根据各学院(研究机构)近两年到账科研经费(理工医类系数1、经管类系数1.5、文科类系数2)占总经费的比例,核算、分配“科研经费指标”。
(三)总指标的20%,作为“导师数指标”。根据各学院(研究机构)当年具有联培单位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数占总导师数的比例,核算、分配“导师数指标”。
(四)总指标的10%,作为“校内机动指标”。对重点引进人才、重点学科专业、交叉学科与平台和以往培养出高质量研究生的导师等,由学校和相关学院(研究机构)共同给与名额支持。
表1.“科研绩效指标”分值核算依据
类别 | 项目、经费及成果类型 | 分值 | 说明 | |
科 研 项 目 | 以浙大城市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杰青/优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 | 3 | 须为导师在研项目(不含延期或被撤销的项目,统计时间以计划书起讫时间为准)。 | |
以浙大城市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招标项目。 以浙大城市学院为参与单位的国家重点、重大项目的子课题(子课题的总经费在80万元及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子课题(子课题的总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子课题(子课题的总经费在20万元及以上)。 | 2 | |||
以浙大城市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后期资助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省重点/重大项目、省杰青。以浙大城市学院为参与单位的省重大项目子课题。 | 1 | |||
导师上一年度到账科研经费达到80万元(人文类)、100万元(经管类)、150万元(理工医类)。 | 1 | |||
研 究 成 果 | 国家三大奖(完成人排名前八) | 3 | 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上一年度新增成果;同一奖项给予排名最靠前的校内导师。 | |
省科学技术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经科研处认定的省部级成果奖。 | 一等奖(完成人排名前五) | 2 | ||
二/三等奖(完成人排名前三) | 1 |
第五章 导师待遇
第十六条 学校按学生数量下拨研究生培养业务费,其中理工类1500元/人·年,人文经管类1000元/人·年,由导师掌握使用。研究生终止学业者,学校从下一学年起停拨培养业务费;延迟毕业者,不再另行增加培养业务费。
第十七条 正常学制内,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量补贴,由研究生处计算总额,人才人事处核定发放。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城院发研〔20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