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城市学院采购履约验收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9-19浏览次数:74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履约验收”),保障学校合法权益,实现优质优价的采购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711号)、《杭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暂行办法》(杭财采监〔201910号)及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是否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等采购文件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依据。采购人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对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放弃或者让渡。

第四条  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工程类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章  履约验收分类

第六条  履约验收根据采购项目规模,分为简易程序履约验收和标准程序履约验收。

第七条  合同金额在学校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单位按简易程序组织履约验收;合同金额在学校公开招标限额以上(含)的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单位按标准程序组织履约验收。

第八条  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实施的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单位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729号)有关规定按简易程序组织履约验收。

第九条  采购申请单位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条  采购中心负责制定履约验收有关管理制度,建立采购履约验收机制,确定履约验收程序以及实施履约验收资料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履约验收活动的监督检查。采购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采购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参与学校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履约验收。

 

第三章  履约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  采购申请单位按照简易程序组织履约验收的,可以指定三名人员,按照事先制定的验收报告标准格式,在供应商履约完成时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采购申请单位按照标准程序组织履约验收的,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成立验收小组。采购申请单位应成立验收小组,由验收小组负责实施具体的验收活动。验收小组应当由三人(含)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其中非采购申请单位人员不得少于一人;可邀请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人员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小组由采购申请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相关业务的学校中层干部作为组长,主持验收小组工作。与师生利益相关的采购项目,验收小组成员中师生代表成员不得少于一人。实施采购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参加验收小组。

(二)制定验收方案。采购申请单位制定验收方案,方案应当包括采购申请单位名称以及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验收组织主体、验收小组组建方式、验收方法、验收流程、验收指标和标准等要素。

(三)实施履约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当事先了解和掌握采购项目的相关技术指标和参数,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采购项目进行履约确认、做好验收记录。

(四)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委托第三方检测的,需附上检测报告。分段验收、分期验收的项目,需附上相应资料。验收小组成员均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有不同意见的,应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同意验收报告。

(五)形成验收结果。依据验收报告和供应商其他履约情况,采购申请单位对验收项目作出整体评价和分类评价,形成验收结果,其中分类评价分为质量、服务、按时交付情况等三个维度。整体评价和分类评价的结果分为较好、合格、不合格共三个等次。参与验收的相关方和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验收指标和标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等采购文件约定的技术指标或者服务要求确定。未进行相应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有关标准等。

第十六条  履约验收根据项目性质,分为一次性验收、分段验收和分期验收。对涉及到原材料查验、内部设备安装等隐蔽环节,以及需要设置出厂、到货、安装调试、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的项目,应当采取分段验收方式。对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分期验收。

第十七条 履约验收应根据验收方案组织现场查验,标准定制的货物和通用的服务采购项目可采用抽检方式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重大、技术复杂的、关系到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采购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在验收方案中予以明确;属于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强制检测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向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申报检测。

第十九条 采购申请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的采购项目,采购申请单位可以在采购合同签订后,将合同副本和与验收有关的资料送交使用单位,并委托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验收程序和要求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除涉密情形外,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结果应分级分类在采购申请单位评价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因履约验收产生的相关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如采购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验收小组成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采购申请单位验收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二十二条 采购申请单位在履约验收完成后,将所有纸质验收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第二十三条 采购申请单位需将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报告书提交采购中心备案。

第四章  履约验收结果

第二十四条  履约验收结果与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相关联。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进行资金支付和履约保证金返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支付采购资金,但合理比例的预付款除外:

(一)采购项目未经验收;

(二)采购项目验收不合格;

(三)采购项目验收部分不合格,且影响整体功能;

(四)合同履行中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订立补充合同进行追加的部分;

(五)合同履行中未办理采购手续追加采购超过合同金额10%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不合格的,采购申请单位应向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待整改结束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申请单位应及时向计财部和采购中心反馈。

第五章  履约验收纪律

第二十七条  参与履约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采购项目建设完成后,采购申请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间内组织履约验收或申请进行履约验收。因采购申请单位原因导致验收延期,造成检修、更换、退货、索赔等损失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履约验收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不得私下与供应商进行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验收交易;

(三)不得向供应商索取或收受任何财物;

(四)其它已规定的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履约验收纪律,影响履约验收工作正常进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