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使实验室安全检查常态化、制度化,根据《浙大城市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及医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大城市学院医学院所有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
第三条 医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由医学院实验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本院所有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人员由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系系主任、安全重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安全检查采取多种检查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形式包括季节性检查、假期前检查、日常检查和安全员抽查,检查范围覆盖医学院各教学、科研实验室,学院全面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
第五条 安全检查过程中采用“违规行为扣分制”。根据《浙江省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基本要求,结合我院安全检查实际,制定《实验室安全检查违规行为扣分细则》(见附件)。一年为一个周期,一年内累计扣满20分的实验室视严重程度关停整改3-7天,未扣满20分的实验室根据隐患情况立即进行整改。《实验室安全检查违规行为扣分细则》由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安全检查的具体情况,每年更新。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情况,由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向发现安全隐患的实验室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由实验室负责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整改情况负责,并向安全领导小组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含实验室名称、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描述、整改前照片、同一拍摄角度整改后照片等信息。被关停的实验室在关停期满提出申请,经复查合格后给予开放。
第七条 各实验室的扣分情况将作为实验室负责人进行年度考评及表彰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学院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的,学院将按照流程把相关情况上报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责任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医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