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城市学院医学院实验室实验废弃物处置 管理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9-26浏览次数:620

  

第一章  实验废弃物处置要求

第一条 任何产生实验废弃物的实验室,都负有对实验废弃物作科学、合理地收集、暂存和无害化处理的责任。各实验室实行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化学及生物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

第二条 严禁将实验废弃物随意排入下水道以及任何水源,严禁乱丢乱弃、堆放在走廊、过道以及其它公共区域,严禁混放在生活垃圾中。

第三条 各实验室应对产生的实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妥善贮存,收集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品名等信息,并确保容器密闭可靠,不破碎,不泄漏。

第四条 对于化学废弃物应尽量先进行减害性预处理或回收利用,采取措施减少化学废弃物的体积、重量和危险程度,以降低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化学液体废弃物原则上用原瓶装回,如需混装,应避免发生剧烈反应。

第五条 生化固废(锐器类除外)需用专用塑料袋进行包装。锐器类废弃物送储时需用牢固、厚实的小纸板箱等容器妥善包装,避免外露伤人。

 

第二章  实验废弃物处置程序

第六条 化学废弃物处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做好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废弃物的分类、暂存及回收工作。

第七条 剧毒品处置: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或无法直接由处置厂家处置的废旧化学废弃物,各实验室应优先考虑采用科学、安全的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转变成可处置的普通化学废弃物后再送储。

第八条 放射性物品处置:废放射源的处理需向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待处理的废放射源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废弃装置,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其装置进行任何处理。

第九条 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处置:落实实验动植物管理措施要求。妥善处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对实验样品集中冷冻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器官和组织等,单独封装并进行标注,不能混杂在其它实验动物废弃物中处理。

第十条 生化固废处置:病原微生物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妥善保管实验剩余的病原微生物,不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生化固废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各实验室可在指定时间内送相关负责人。

第十条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产生上述实验废弃物,均应在指定时间内送相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医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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