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城市学院医学院实验室加热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9-26浏览次数:654

第一条 实验室使用的烘箱、箱式电阻炉(马弗炉)、油浴设备等加热设备,一般使用年限为12年。对于超过使用年限的,相关管理人员应检查每台加热设备的性能及安全状况确定其是否可继续使用,上报实验室负责人。

第二条 对于统计确认时已不能继续正常工作的加热设备须作报废处理,如果使用时间尚未到期限,但是损坏严重、无法修理的也应报废。

第三条 用于化学相关类实验的加热设备严禁使用开放式电炉,应选用密封电炉、加热套(碗、板)、水浴锅、油浴、砂浴设备等。

第四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等加热设备的附近,要保持实验室通风。

第五条  各实验室师生员工,必须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加强烘箱、箱式电阻炉(马弗炉)和电炉等的使用与管理,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杜绝违规操作。

第六条  对于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引起的安全事故,分院将追究当事人和实验室责任人、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医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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