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城市学院医学院实验室实验消耗品采购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9-26浏览次数:612

为了规范使用实验消耗经费,保证实验正常进行,特规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 实验消耗经费专用于:自行采购实验教学所需化学试剂、药品及中药材、医用器械及材料、实验动物、电脑耗材等低值、易耗品,以及实验设施、家具、仪器维修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  通用的试剂、药品、医用器械及材料等,应于每学期结束前,提前进行采购预算并填写采购需求表,并于新学期开始前完成采购,登记入库。进行预算时,应由重点实验室专职人员,根据各自负责实验教学课程准备的需求,经认真核对库存数,开列需采购品名、数量清单,报试剂采购主管,及时汇总采购清单,联系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报中心主任(主管)审核后方可订购,易制毒品、麻醉品等专控化学危险品采购报合同协议供货方进行购买,严格验收后登记入库。

第三条  各实验(分)室单独使用的耗材,或学期开始后临时需要的耗材,可由各实验分室承担实验准备任务的专职人员,根据实验要求和实验教师的合理建议,结合实际使用量需求自行采购,登记入库。单一品名物材300元以上(总价1000元)须报中心主管批准,2000元以上须报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方可采购;实验动物按每周实际需要量,提前一周做好预算报动物采购主管。

第四条  为备不时之需,可根据物品的保质期适量留余量(一般应控制在20%~50%)。同时,应充分考虑到物品存放条件和有效期(保质期),避免因库存过期或老化报废,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五条  采购、记账、报销、领用和报废等程序,应严格按照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浙大城院发(200935号)执行。实验中心各专职准备人员,应严格遵守规定,熟悉采购流程,遵守节约原则和安全规范,保证正常实验教学,并接受广大师生与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非实验中心专职人员采购,或未经核准自行采购,所产生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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