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管理制度

发布者:党政办3发布时间:2022-09-26浏览次数:5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为实验室)立足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注重学科交叉,面向国家和浙江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建设开放型、具有全省一流水平的学术研究、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基地为目标。实验室主要开展包括信号通路与神经损伤机制、神经修复机制与新靶点研究以及靶向神经系统技术及药物的研究与开发等方向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及产业科技服务。实验室将充分发挥在神经修复与靶点药物领域研究上的已有优势,开展高水平研究和科技咨询,并对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开放,鼓励新思想、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相关交叉学科和高科技产业的快速发展。为了使实验室对外开放规范化、制度化,达到资源共享、协同发展的目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充分利用实验室的科研设施和平台,实验室向国内外科研人员开放。实验室以《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为主要依据,通过开放课题、合作科研、提供仪器使用和技术服务等方式,实现多平台交叉学科和产学研结合共同发展。欢迎国内外从事科研、教学及其他各类专业技术的人员积极提出开放课题申请,也欢迎科研人员以访问学者身份短期受聘或自筹经费等方式,到实验室开展短期研究。

第三条  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基金,并每年公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开放课题申请应符合实验室当年发布的课题申请指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立项。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领域

第四条  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基金制度,面向国内外从事神经修复与靶点药物领域应用基础研究的高等院校、学术机构、研究所及企业单位。实验室重点支持以下三类开放课题:

1由实验室发布课题指南的目标导向类开放课题。导向类课题支持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对实验室当前关心的重点研究课题开展前沿性、探索性的研究工作。实验室将在支持力度上给予适度倾斜,以利于开展预研,取得初步成果与实验数据,为进一步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其它国家科研计划创造条件。

2符合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主要使用本实验室设备完成且有创新的设备类开放课题。例如,已经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其它类型资助,需要使用本实验室设备并有所发展的研究课题。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只资助机时费。实验室重点支持在思想、技术、方法上有创新的课题。用常规技术进行日常试样测量属于技术服务范畴,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不在开放课题资助范围内。

3以高科技产业单位为主要承担单位的转化类开放课题。转化类开放课题旨在畅通实验室和企业/应用单位的上下游关系,促进实验室研究成果的转化。

第三章  资助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开放课题重点资助与神经修复与靶点药物领域相关的、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重要产业前景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申请课题必须符合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足、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合理、技术路线可行。   

第六条  凡研究方向符合当年发布的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具有博士学位和一定研究经历的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及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人员,在获得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后,均可根据课题指南提出课题申请。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评审后批准开放课题。优先资助与实验室固定人员合作申请的开放课题。

第七条  实验室支持自筹经费以流动人员身份来实验室开展科研活动。该自筹类科研课题提出申请后,由实验室主任批准立项,纳入实验室的统一课题管理。

第四章  申报过程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开放课题申请每年受理一次,申请截止日期参见每年的申请指南。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验室公布的开放课题申请指南,按规定的格式据实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将申请书寄回实验室。对于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和不符合资助范围研究内容的申请,实验室不予受理。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验室评估结果及综合条件,决定是否给予资助及资助的额度。课题申请得到批准后,将尽快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有关手续。项目负责人与实验室签订任务协议书后,根据协议书填写的预计成果指标、论文署名方式等,最终确定资助金额并下拨经费。开放课题资助强度由每年实验室经费情况和科研需要决定,在每年的申请指南中公布。

第五章  经费管理和课题管理

第十条  开放课题经费共分三种形式,分别为由流动人员全部自筹、以自筹为主加实验室给予部分资助、实验室全部资助。自筹类课题原则上由经费负责人在其个人经费中开支;实验室资助的课题在实验室总经费内开支。流动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经费的支出应当符合浙大城市学院、浙江省科技厅和财政厅的有关财务规定。开放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与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与资助项目直接相关的学术活动费用,以及使用实验室内部的公共设施和大型设备应交纳的维护运行费与折旧费、水电费与管理费、公共性开支等。对于违反开放基金管理条例的经费开支,实验室有权制止并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负责制。开放课题的负责人负责研究工作的组织、经费的使用和成果的提交。课题经批准后,课题负责人根据研究计划,经与实验室商定按时来室工作;在实验室工作期间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的统一安排;按时填写年度计划执行报告及结题报告,说明所取得的成果以及尚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的建议。课题如无法按期完成或要求变更计划,须提前3个月向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实验室负责对开放课题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在课题结束后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和鉴定。

第十四条  利用开放课题基金购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用品等归实验室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或转让。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凡在实验室完成的开放课题,包括实验室提供研究经费和实验条件、或课题负责人自筹经费但主要科研工作在实验室完成的情况,其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申报各类成果和奖励,均须注明由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英文:Supported by the Open Fund of Key Laboratory of Novel Targets and Drug Study for Neural Repair of Zhejiang Province,在相关成果和论文中署明本实验室为完成单位,并把总结、学术论文及原始资料装订成册,送本实验室一份。

第十六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执行过程中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

 

 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
2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