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重点实验室与外单位合作实验的顺利推进,保证实验室安全,提高实验室利用率,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责任人总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和基本运行,并在实验室明显处张贴实验室责任人的联系方式。
第二条 各分实验室助管员(由研究生或技术员担任)具体管理实验室,负责仪器设备使用培训、设备维护和报修,以及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外来人员因与本室存在合作关系需在本室进行实验,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表),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并由实验室助管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使用实验室。
第四条 外来人员使用实验设备前应先经过相应培训,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使用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时必须有助管在场,并由助管指导操作或代为操作。
第五条 外来人员使用实验室期间,应服从实验室助管员安排,按要求完成实验室的日常开关门、水电门窗安全和卫生清扫工作。
第六条 外来人员使用实验室期间,应每天自觉登记,并严格遵守实验室有关规定,不得在实验室进餐、就寝、嬉戏、吸烟等。如有违反,则实验室责任人可取消其使用实验室的资格。导致事故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本人及本室合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实验室平时的开放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点到下午5点。如外来人员确因实验进程需要在上述时间之外使用实验室时,必须有实验室助管员或本室合作人员在场并登记。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只承担实验室设施和仪器的配备、维修及基本耗材(指洗涤卫生用品)的供应。外来人员实验所需专门耗材及相关试剂应由其经费自行承担。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