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知识产权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9-26浏览次数:587

第一条  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为实验室)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名称、标识的使用权、冠名权;在本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成果、奖励、作品、技术、发明、发现及其形成的论文、专利、设备、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得到的各种实验结果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实验室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室所有固定成员、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利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除有协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均为本实验室所有。

第四条  所有与试验室以外单位进行的材料与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凡用实验室经费出国人员,回国带回的一切技术资料归实验室所有,存档保管。按国际惯例,外籍客座人员在实验室访问期间做出的成果属本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所有。

第六条  实验室资助的开放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参与人在本实验室设计、制备或购置的仪器设备产权归实验室,并留在实验室继续使用。

第七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开实验室,应该事先到实验室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完整移交科研原始记录本、实验数据及各类实验材料。确需带走有关数据分析或写作论文的应书面备案,且必须用于上述目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返还本实验室或有证明的自行销毁。研究人员离开实验室后未经实验室同意,不得使用实验室尚未发表的研究结果。研究人员离开实验室后,如需继续使用本实验室实验设备及材料的,应与实验室签订有关书面协议后方可使用。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走实验室有关材料者,应负有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的所有类型知识产权,均应以本室署名。本室的署名形式为:“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英文:Key Laboratory of Novel Targets and Drug Study for Neural Repair of Zhejiang Province)。客座研究人员主要利用本实验室的材料、技术、仪器设备等完成的论文、申请专利、申报各类成果和奖励,均须注明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或英文)资助,本实验室具有第一单位署名权,客座研究人员个人具有第一个人署名权,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具有第二单位署名权。客座研究人员需在研究结束时,把总结、学术论文及原始资料立卷,送本实验室副本一份。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室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范围,本实验室所有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都有义务保护实验室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

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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