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9-26浏览次数:58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的有关规定,为了充分利用和发挥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氛围,实现重点实验室的开放效益,开辟立足国内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渠道。开放课题科学基金用于吸引和资助国内外优秀学者,特别是青年学者来实验室开展神经修复与靶点药物领域的深入研究,促进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培养造就高层次创新人才,提高学科水平和科研水平,特设立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

第二条 开放基金鼓励多学科交叉融合,强调课题内容的创新和特色,优先资助具有博/硕导资格的申请人,优先资助与本实验室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的研究项目。鼓励年轻有为的博士、博士后来本实验室工作,产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 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经费来源于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的财政支持,并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     

第二章 开放基金申请程序

第四条 每年第一季度,实验室召开有关实验室开放基金启动规划会议,提出本年度拟重点研究内容、指南和建议,上半年召开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实验室提出的研究方向进行评审和修改。    

第五条 申请的课题应与本实验室的研究领域相关,并有明确的创新性、重要的学术意义及应用前景,有切实可行的技术线路和研究能力。

第六条 申请对象。课题申请者(及联合申请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申请人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申请人申报的课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签章。申请人应保证履行做出的承诺。    

第七条 申请程序。实验室开放基金每人每年申请一次,由申请人按照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指南向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申报下一年度课题提出申请,申请者填写《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表》、《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经费概算模板》,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后一式三份寄到本重点实验室,并将电子文档发送到本重点实验室邮箱。            

第八条 评审程序。实验室将对符合要求的基金申请将安排三名以上(含三名)专家进行初步审理,对初审通过的基金申请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最终审批,评定结果由实验室主任签发,并通知申请者。

第九条 课题立项。对通过评审的课题,视开放基金的计划经费择优录取、确定立项,并由本重点实验室发文公布。课题负责人应在立项公布后填写任务书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正式列入本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申请者同时向实验室提交课题实施计划。 

第三章 开放基金经费管理

第十条 对立项课题,经费须在规定的周期内使用。资助项目周期:一般课题资助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重点课题的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为8-1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为15-20万元。对某些必须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适当放宽时限。经费按年度计算,课题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 开放基金经费由重点实验室会设立账户并拨入经费,重点实验室统一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开放基金的开支应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应符合浙大城市学院的有关规定, 主要包括:

(一)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支付给外单位的测试化验加工费超过1万元的需要提供外协合同或相关凭证。

(三)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指项目组成员因项目工作需要而支出的有线、无线通信费和网络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专业通信费按实际消费金额报销。  

(四)交通费:是指市内交通费用、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五)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如印刷费、邮电费等。                                                         

第十三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按课题分别进行核算,结余可跨年度使用,课题完成后要及时结算,结余经费归实验室留用,2年之后由实验室收回。     

第十四条 实验室办公室随时可以检查课题进展及执行情况,发现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原计划或方案完成时,有权暂时中止、调整或取消基金资助。

第四章 开放基金项目与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本基金资助课题正常情况下应依据具体课题计划规定,按时完成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应于第一年度结束时提交《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对不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或研究质量较差或经费使用不当的课题将中止资助,中止课题的经费余额应退还本学科。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按课题计划或其他约定定期检查评估全部资助课题,包括科研工作进展、经费使用情况等,课题负责人需按计划要求提交阶段成果,如无法按期提交,或要求更改研究内容,或出现其它变故等,都必须及时向学科办公室及学科方向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由双方讨论决定调整措施。

第十七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应征得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同意。课题研究若偏离原计划方向,管委会将予以指正,不服从者,实验室主任有权中止开放基金课题经费的使用。     

第十八条 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的成果形式可以是学术论文、专利、获奖等。

第十九条 本基金资助课题结束时,重点实验室将组织验收,课题负责人应将《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和课题计划中规定的相关技术成果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归档,重点实验室专家将评阅课题结题报告,对课题提出验收意见。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者,取消今后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二十条 在开放基金课题研究中形成的论文、获奖、专利等科研成果由课题组人员所在单位和本实验室共享(有协议者另作处理)。对本开放课题项目所取得的专利、经济效益等其它成果必须如实向实验室汇报。论文发表后请速将有关学术刊物以及专利证书寄至实验室存档。成果署名时,同时署课题承担者所在单位及“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浙大城市学院医学院”(英文:Key Laboratory of Novel Targets and Drug Study for Neural Repair of Zhejiang ProvinceSchool of Medicine,Zhejiang University City College))。论文第一作者单位须为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外单位的客座研究人员可标注两个单位,但第一单位必须为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如:张林1,21、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浙大城市学院医学院;2、中国医科大学;英文如下:Lin Zhang1,2, 1. Key Laboratory of Novel Targets and Drug Study for Neural Repair of Zhejiang Province, School of Medicine,Zhejiang University City College; 2. China Medical University;论文首页脚注或致谢须标注“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英文为:Key Laboratory of Novel Targets and Drug Study for Neural Repair of Zhejiang ProvinceZhejiang University City College)),正式发表或出版后须将相关成果送交本实验室存档。原则上要求被资助课题一般项目至少发表SCI收录论文1篇,重点项目要求为至少发表JCR2区论文1篇(论文均以第一作者发表,应注明重点实验室名称和浙大城市学院,以接收或在线发表为准);研究论文内容须与项目研究内容相符。专利申请单位应标注浙大城市学院。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浙江省神经损伤修复新靶点及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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