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城市学院医学院关于课程建设支持的补充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9-26浏览次数:582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投身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做好各级教学成果的培育,提高学院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 2018 7 月颁布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教学成果培育办法(试行)》,医学院将对校级及以上级别公布立项的各类课程建设项目、教改项目、课程思政建设项目,在教学工作量的课时统计上予以一定的支持(该模块不涉及绩效和兼职教师酬金分配)。课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发文开始,在建设期内按校级 1.25 倍、市级 1.5 倍、省级 2.0 倍、国家级 3.0 倍的系数来统计课时数,作为有效数据参与教学工作量

考核,具体条件如下:

1建设期为一年的项目,正常结题验收通过后兑现上述教学工作量;

2建设期为两年或两年以上的项目,需提交年度考核表,经考核通过后核算当年上述教学工作量,正常结题验收通过后核算最后一次教学工作量。

3延期结题的项目,延期期间不按系数给予教学工作量,通过结题后给予最后一次教学工作量。

以上规定于 2021 4 9 日经学院教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 2021 415 日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通过。本规定自 2020-2021 学年第二学期开始执行,由医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医学院教学委员会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