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医学院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水平,坚持扶优、扶强、扶特,创新发展,争取重大科研项目,培育标志性教育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全面推进教学、科研创新和高水平学科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类别和范围
(一)教学类资助
1.教学成果奖;
2.一流课程;
3.一流专业;
4.教学名师;
5.优质教材。
(二)科研类资助
1.重大科研成果奖;
2.重大科研项目;
3.优秀科研论文;
4.知识产权转化;
5.学科建设;
6.研究生、本科生教育。
第三条 本办法中设立的资助只适用于浙大城市学院医学院专职人员,方式为资助学科建设经费,以下文件赋分所资助的经费金额由当年下达学科经费总额和总赋分决定。
第二章 教学类资助
第四条 获得或申报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成果奖,按下列标准予以赋分。
(一)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1000分,一等奖400分,二等奖300分;
(二)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300分,一等奖240分,二等奖180 分;
(三)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0分;
(四)申报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成果奖,赋分5分。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奖的教学成果,全额赋分;第二完成单位按1/2赋分;第三完成单位按1/3赋分;其余依此类推。
第五条 获得一流本科专业,国家级100分,省级30分。
第六条 获得一流本科课程或教改项目,国家级30分,省级10分;获得省级示范课堂5分。
第七条 获得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国家级100分,省级30分,市级5分。
第八条 编写教材获得优秀教材奖,国家级50分,省级30分;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30分,参编10分;主编省级规划教材10分,参编3分。
第九条 获得国家级教学技能竞赛,特等奖100分,一等奖50分二等奖30分;获得省级教学技能竞赛,特等奖20分,一等奖10分二等奖3分。
第三章 科研类资助
第十条 获得或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的项目,按下列标准予以赋分。
(一)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者,1000分;
(二)获“国家科学技术奖”者,一等奖400分,二等奖300分;
(三)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者,特等奖300分,一等奖240分,二等奖180分,三等奖120分。全国性行业科研奖励赋分等同于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四)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奖,5分。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奖的科研成果,全额赋分;第二完成单位按1/2赋分;第三完成单位按1/3赋分;其余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对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的科研项目,按下列标准予以赋分。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重大研究计划者,300分,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重点项目,100分;
(二)获得国家级面上基金项目、省重大项目、省杰出青年等省级人才类项目,50分;
(三)获得国家级青年基金项目、省重点项目,20分;
(四)获得省级一般项目,5分;
(五)纵向科研经费按到账经费(万元)*6%进行赋分;
(六)获得横向项目按到账经费(万元)*5%进行赋分;
(七)外单位转入本校的纵向科研基金,赋分减半;
(八)对推广面大,五年内为企业创造新增产值超过1000万的重大横向科研项目(效益证明由应用方出具,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给项目承担者发放新增产值(万元)*5‰进行赋分;
第十二条 凡标明以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论文,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科按下列标准予以赋分。
(一)在《Nature》、《Science》、《Cell》上发表者,300分/篇;
(二)在《Nature》、《Science》、《Cell》子刊上发表者,30分/篇;
(三)在影响因子>10.0的SCI 期刊、中科院1区、中科院TOP 期刊上发表论文者,15分/篇;
(四)在影响因子>8.0的SCI期刊上发表论文者,10分/篇;
(五)在影响因子>5.0的SCI 期刊上发表论文者,5分/篇;
(六)在SCI期刊上发表论文者,2分/篇;
(七)本科生第一作者,导师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赋分5分,一级期刊论文2分(如同时满足1-5条,赋分可叠加);本科生排名第一,导师排名第二授权发明专利,赋分5分。
注:联培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论文均计入资助办法。
第十三条 凡获国家级发明专利奖、省部级发明专利奖、授权国家发明专利并实现转化,按下列标准予以赋分。
(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50分,银奖30分,优秀奖10分;
(二)获得省级专利奖5分;
(三)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并实现转化,赋分3分+转化金额(万元)*3%分;
(四)申请涉外专利的,每取得一个国家的专利权,3分。
第十四条 为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学院员工,引荐符合建设重点学科/平台需求的国家级人才50分/名,省级人才20分/名。
第十五条 获批立项建设的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500分,部级300分,省级200分。
第十六条 指导本科生获得A类学科竞赛,国家级特等奖20分,一等奖10分,二等奖5分;省级特等奖10分,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1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同一成果不重复赋分;在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资助的同一成果,按最高一级资助赋分;对同一成果,在已获得资助后又获更高级别资助的,只赋分差额部分;本校参与人员由成果贡献排名第一的教师(例如科研论文由通讯作者)决定分值分配。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畴罗列如下:
(一)学科建设业务费:测试加工费、专用材料费、办公用品、邮电费等;
(二)学术会议费: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外出进修学习的差旅费和会务费;
(三)业务宣传费:印刷费、论文版面费等相关费用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起试行3年,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大城市学院医学院负责解释。
医学院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