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大城市学院医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

发布者:党政办3发布时间:2022-09-19浏览次数:66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医学院党委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学院党委议事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教党〔202051号)《高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建设标准(试行)》(浙教党〔201913号)《中共浙大城市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院级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 》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党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  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包括学院下列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学校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2.研究制定和修订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

3.讨论决定学院党支部的设置、变更、撤销,以及师生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定期听取基层党支部工作汇报;

4.讨论决定党委自身建设、基层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党内表彰、奖励及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人选的有关事项,讨论研究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违规党员干部的处理等事项,并根据党内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作出决定或报告;

6.讨论研究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汇报。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讨论决定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聘岗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讨论研究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讨论研究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等重要事项。

(四)讨论研究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研究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保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分析研判师生的思想动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六)讨论研究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七)其需要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委会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聘岗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应由党委会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主持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下同)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也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建议,经党政办公室汇总议题后送党委书记审定。党委会会议严格实行第一议题制度,要把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第一议题,认真传达学习,结合实际研究具体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规定完成时限。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凡会议议题涉及与会成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条  涉及三重一大的议题会前要经过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协调,会前听取院长(常务副院长,下同)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  党委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需要决策的重要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党支部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党支部、教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人选推荐、内设机构和系、所(中心)等单位负责人选任等干部工作有关议题,在党委会研究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对提交讨论的议题要逐项研究、充分讨论。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汇报,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浙大城市学院医学院委员会                    

                       202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