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学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院领导班子的作用,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办学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教党〔2020〕51号)等政策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协同、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党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院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6.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7.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师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聘岗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委提名的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长(常务副院长,下同)、党委书记(主持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下同)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院长和党委书记共同主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院长、副院长)。如需扩大会议组成人员,须报学校组织部备案,会议组成人员一般不超过9人。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院长、党委书记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党政办公室主任作为会议记录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院长、党委书记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院长、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院长、党委书记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会议议题涉及与会成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需要决策的重要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大会、专业系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特别地,在对“三重一大”议题作出决策时,要与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特别是关于高校党建和人才培养重要论述以及“建院五周年”贺信精神严格对标对表,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院长、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对提交讨论的议题要逐项研究、充分讨论。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院长、党委书记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浙大城院医学院发〔2018〕4号)同时废止。
浙大城市学院医学院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