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城市学院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9-19浏览次数:65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浙大城市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医学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浙大城市学院医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医学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院内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履行学院学术领域重大事项的咨询、审议、评定和监督职责,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和建设严谨学风,促进学术水平提高和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推进学院改革与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合理的代表性,原则上应来自学院不同学科、专业。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原则上在退休前或聘期内能任满一届。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需经学院党委会审定通过。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1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的候选人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提名,经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可委托有关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或专题组提出意见建议。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题工作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一职,由秘书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和学院党委会审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故出现空缺的,由主任或副主任向学术委员会推荐相应候选人,经学院党委会审定委员人选后,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审议教育教学、教师队伍建设和对外合作交流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院系设置与调整的原则和方案,审议重要学术机构设置与调整的原则和方案,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的标准;

(三)评议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改革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审议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对重大学术资源配置的原则方案和教学科研重要经费安排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四)评定重要学术标准和学术成果,审议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标准和评聘规则,评定学院重大教学和科研成果,审议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审议学院自主设立的科研启动或预研基金等的评定原则与办法;

(五)评定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的学术水平,审议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对外推荐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的学术标准;

(六)指导和推进重大学术合作与交流活动,对开展重大国际项目合作、中外合作办学等提出咨询意见;

(七)指导学术道德建设活动,推动学术文化和学术能力建设,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并作出认定,裁决学术纠纷;

(八)接受学院委托对其他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仲裁。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恪守保密义务;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不少于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1/3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为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题由主任会议提出,并提前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专门委员会或由若干名委员组成的临时评议组、评审组或专题组等对有关议题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研究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民主管理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相关决议可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需要表决的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同意票应达到实际与会委员的2/3以上方为通过。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但参加投票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的2/3以上方为有效,同意票应达到实际投票委员的2/3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学术委员会根据议题,可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师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学院保障学术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的各项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医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参照学校章程制订相应的学术委员会章程。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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