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城市学院自行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9-19浏览次数:77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单位货物、服务、工程等小额项目的自行采购,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物资供应中心出台学校统一采购目录,目录中的物品原则上由学校物资供应中心统一采购,各单位向物资供应中心领用。不在目录中的商品,同时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预算在5000元(含)以上,10 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或预算在5000元(含)以上,20 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采购需求单位按此实施细则要求自行组织采购。5000元以下的项目及横向科研经费项目各单位可自行规定采购实施细则或者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自行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单位组织实施,并对采购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性、合法合规性、真实性承担行政责任、廉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归口管理部门、审计处、纪检监察室和校内师生的监督。采购需求单位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政府分散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

第四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自行采购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采购流程、履约验收等的管理。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负责对自行采购活动提供指导和咨询。

第二章  采购实施具体要求

第五条  采购需求单位应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成员由 3 人以上成员组成,一般应包括使用单位负责人、经办人、教职工代表等。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也可邀请校内外专业人员担任小组成员。

第六条  本着规范采购和提高效率的宗旨,采购单位优先选择的自行采购方式是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需求单位可应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的指导下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网上超市价格为最高限价,可通过协商降低价格;网上超市未上架或最低价格高于其他平台相同商品价格的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做好搜索无货或最低价格截图保存工作后,可从其他平台或通过其他渠道采购。

第七条  无论是政采云平台还是其他渠道一般都要采用比价方式进行采购,采购需求单位应根据采购需求,确定不少于三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报价。一般情况下,采购小组应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且报价不得高于预算,否则报价无效。如果采购小组认为有必要,也可要求供应商就该项目进行第二次报价,且第二次报价不得高于初始报价,评审时以第二次报价作为最终报价。采购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无法比价,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严格遵守《浙大城市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中单一来源采购的相关要求。供应商按采购需求单位要求进行报价,经双方谈判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第八条  采购成交结果应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章  合同签订与验收

第九条  采购需求单位对自行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通过政采云电子卖场采购的项目,其订单具有合同效力,也可要求另行签订采购合同,其他成交金额在 1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应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条  自行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应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对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学校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对自行采购项目应建立采购档案,政采云搜索无货或最低价格截图、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报价清单、专家评审记录、采购合同或协议、验收报告(网上超市验收单)等材料需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由使用部门凭采购合同或协议、政采云搜索无货或最低价格截图打印稿、发票等原始凭证办理结算付款。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涉密项目的采购遵照国家、省市及学校的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内容若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