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城市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9-19浏览次数:67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第3——固定资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浙大城市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行政部门、教学单位、直属单位、群团组织、科研机构等(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审核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处置方案,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处置等报批报备手续。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产权管理及相关手续办理。

(四)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五)协调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学校按照固定资产分类和部门职责,对固定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如下: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负责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陈列品等管理工作。

(三)总务处(基本建设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管理工作。

(四)图书馆(档案馆)负责图书资料、档案、可移动文物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负责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建立健全归口管理的资产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三)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四)负责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监督考核各单位资产使用情况,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五)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是具体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的学校各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确保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配置合理、管理高效。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遵循“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到人。对本单位使用的资产的账、物、卡进行日常管理,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风险。

(四)配合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调剂、监督检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五)配合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做好报废物品的回收、处置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化等形成的资产变动交接工作,资产管理负责人或资产管理员或使用保管人变更时,应及时到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与计量

第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含)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同批采购价值5000元以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受托代理负债形成的固定资产不作为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单独按受托代理资产管理,且学校不计提折旧。

第十一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价值较高的仪器设备、办公用品,低于批量标准的家具、用具、生活用品、器具等资产,按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包括教育用房、科研用房、居住用房、房屋附属设施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等。

(二)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电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文物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陈列品分为标本、模型和其他陈列品(包括接受捐赠的未列作文物的各类名贵观赏石、工艺品、书画作品等)。

(五)图书和档案。图书包括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档案包括档案馆的纸质、音像、实物、照片、电子资料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家具用具、被服装具、特种用途的动植物等。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当及时确认并登记入账:

(一)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

(二)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三)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十四条 确认学校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适用不同折旧率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取得时应按照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三)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学校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八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等。

第十九条  学校依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类别及相应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 学校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事业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核算,包括固定资产预算、采购、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及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配置计划应当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结合学校发展规划进行配置。办公设备配置严格执行杭州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综合考虑现有固定资产的存量情况,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提高资产共享程度和利用效率,防止重复购置和盲目购置。对于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原则上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调剂。

第二十六条 购入、自行建造、改建、扩建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浙大城市学院采购履约验收办法等进行验收,接受捐赠、换入、调入增加的固定资产应当由使用保管单位进行清点,经验收合格和清点后办理固定资产增置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和资产卡片管理制度。

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依照法律法规需办理权属登记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办理权属登记,确保资产权属一致,并妥善保管相关权属证书等资料。

财务部门、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单位应当定期核对相关账簿、记录、文件和实物,确保固定资产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对配备给工作人员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妥善保管,尤其是同时可以为个人家庭使用的照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等多用途设备,应加强领用、借用登记。

使用人工作调动时,应办理所用固定资产交还手续,明确后续责任人。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未办理完毕,所在单位不得为其办理离职离岗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在校内不同使用部门之间转移,应申请固定资产调拨,经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得擅自在各使用部门之间调拨或转让。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年度终了前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通过清查盘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报学校或杭州市财政部门经批准后予以处理。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计入当期费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转移及核销,包括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等处置方式。固定资产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应决策和审批程序后,方可办理资产变更或者核销的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权限:

(一)对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未达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单项原值2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及构筑物、车辆以及无法正确确认价值的资产),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对于未达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单项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捐赠固定资产,处置房屋及构筑物、车辆以及无法正确确认价值的固定资产,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报杭州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向其他事业单位或跨地区无偿调拨(划转)的固定资产,按照杭州市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审批或报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一般程序包括申报、审核、审批、备案、调账、处理。

(一)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向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形成固定资产处置方案。

(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云系统办理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并根据杭州市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三)固定资产处置方案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房屋等重要资产处置应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制度提交党委会。

(四)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固定资产处置权限向杭州市财政部门备案或报批。

(五)对已获批准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调整资产账和财务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等相关工作。

(六)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按规定在一年内完成处理工作,原则上由杭州市财政部门统一收缴。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损失认定及责任追究。

(一)对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盘亏、损坏、失窃、丢失等,经使用保管单位查证认定需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予以赔偿相关损失。

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损失情况,按杭州市和学校资产损坏、丢失相关规定,考虑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使用年限、保险理赔、变价收入等因素计算确定赔偿金额。无法认定资产实际损失或无参照的同类资产难以确定变价收入的,学校委托中介机构估价确定。

局部损坏经修复仍能使用的,由责任人承担修理费用。

责任人愿意用实物抵偿的,经学校认定,可用价值、功能相当的同类资产抵偿。

(二)对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免于赔偿。免于赔偿的资产损失核销后实行“账销案存”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保管好处置相关的档案资料备查。

第七章  固定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通过资产云系统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动态数据库,全面、准确、动态地反映学校的各项资产数据信息,实现资产信息的共享共用。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建立资产年度报告制度,每年编制并上报各项资产信息及分析说明。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信息化建设,完善固定资产卡片信息管理,协助做好归口管理固定资产在资产云系统的数据信息管理,为准确计提折旧、分类摊销费用、确定权益、报送信息等提供基础信息。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城院发〔200936号)、《关于修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浙大城院发〔201254号)同时废止。